湖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办公室业务流程
发布日期:2013-11-04 作者: 来源:
评审工作须知
一、工作范围
负责评审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下,除市县两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及砂、石、粘土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包括:
1、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2、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
3、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4、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
5、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
6、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申 报
凡需要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申请人,必须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矿产资源储量申报表一式二份;
2、有效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承担勘查工作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3、申请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一式二份;
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3—5份(含光盘)。
5、评审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受 理
评审中心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的与申请人签订评审合同;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评 审
1、评审方式
一般情形的矿产资源储评审工作,由储量评审中心组织具有执业资格并受聘于本中心的矿产储量评估师(评估员)进行。对储量规模大、上市评估等资源储量的评审,根据需要,召开评审会议评审。
2、提出评审意见
储量评审中心接受委托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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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工作须知
一、工作范围
负责评审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下,除市县两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及砂、石、粘土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包括:
1、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2、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
3、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4、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
5、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
6、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申 报
凡需要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申请人,必须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矿产资源储量申报表一式二份;
2、有效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承担勘查工作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3、申请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一式二份;
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3—5份(含光盘)。
5、评审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受 理
评审中心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的与申请人签订评审合同;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评 审
1、评审方式
一般情形的矿产资源储评审工作,由储量评审中心组织具有执业资格并受聘于本中心的矿产储量评估师(评估员)进行。对储量规模大、上市评估等资源储量的评审,根据需要,召开评审会议评审。
2、提出评审意见
储量评审中心接受委托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