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国土资源评价与利用研究领域学术交流、资源共享和知识流动,提升国土资源评价与利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科学研究水平,规范开放课题的发布、申请、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等程序,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放课题在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指导、实验室主任领导下,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由依托单位财务主管部门代管。
第三条 开放课题资助遵循“透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激励创新、提倡竞争、促进合作的方针。
第二章 课题申请及审批
第四条 开放课题重点支持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研究项目,主要包括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数据集成与应用研究、生态地质研究、国土资源承载力评价研究、国土空间规划技术研究、国土资源基础理论研究等,侧重于理论和技术方法探索。
第五条 资助课题分为重点科研交流专项、人才培养合作专项和技术应用专项三类。
1.重点科研交流专项:主要面向国内外优秀研究人才(优先资助博士毕业5年之内的年轻科研人员),吸引其来实验室工作,通过学科交叉和协同创新提高实验室理论和应用研究水平,课题资助额度拟为10-30万。
2.人才培养合作专项:面向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资助优秀的客座博士研究生,围绕实验室资助方向,以发SCI或EI文章为目标,完成设定的科研目标,达到学科交叉和人才交流的目的,课题资助额度拟为5万。
3.技术应用专项:面向国内外优秀企业通过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的技术人才来实验室工作或实现企业自产数据的共享和科技转化,形成研发合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获得软件着作权。课题资助额度拟为5-10万。
开放课题的研究周期一般为12个月以内,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六条 申请程序
1.实验室每年发布一次《国土资源评价与利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提出年度重点资助方向与范围,指导开放课题的申请。
2.申请者填写实验室制发的《开放课题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的学术组织评议和领导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将申请书(一式5份)寄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申报课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
3.申请人(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保障条件和可靠的时间保证。申请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承担在研和申请的开放课题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两项。
4.申请重点科研交流专项者,一般需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申请人才培养合作专项和技术应用专项者,一般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
重点科研交流专项采取联合申报机制,即外院申请者申报开放课题可邀有一个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作为课题研究合作者,以利于对开放课题的掌握和管理。
第八条 申报课题实行双重审查制度,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或实验室各研究方向的负责人及学术带头人对开放课题的遴选及初审,最后由学术委员会进行终评。评审坚持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九条 完成评审后,实验室通知申请单位入选情况,并与确定立项的课题负责人签署开放课题合同书(或任务书),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在课题研究中的职责、要求、权力和义务。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课题立项后,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包括按要求编制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按规定定期向实验室报告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及时汇交相关基础资料和研究成果等。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需及时与重点实验室联系,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室有权通过学术交流会、中期评审会等形式对各项目的研究工作进行检查、交流和评价,以确保项目质量。
第十三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增加研究内容、延长期限等变动,课题负责人须及时提出报告,报实验室审批。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四条 课题结题或验收程序:
1.课题完成后,应于两个月内结题,并向实验室提交结题报告、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及有关原始资料和财务决算报告;
2.重点实验室收到结题报告后,研究提出课题验收形式并通知课题负责人;
3.所有课题验收后,相关材料均需申请人所在单位盖章后提交实验室;
4.课题验收前,课题负责人一般应在实验室开展一次学术报告。
第十五条 被验收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按规定提交结题报告,或结题报告编写粗糙,存在明显应付行为的;
2.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研究工作,研究任务完成很少,研究成果和预期成果存在严重出入的;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擅自修改《申请书》或《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
第十六条 凡课题到期没有通过验收的,将停止课题经费拨款,并视情况追回已拨经费的全部或部分。
第十七条 研究成果(包括专着、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国土资源评价与利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编号:SYS-MT或ZX -2018XX)”[Supported by the Open Topic of Hunan Key Laboratory of Land Resources Evaluation and Utilization],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严格按照国家和依托单位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使用范围仅限于与课题有关的内容,不得超出课题申请书的开支范围。
第十九条 开放课题实行预算管理,课题经费使用应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资助经费按合同计划拨付到具体实施单位,由项目负责人掌管和使用。
第二十条 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进行经费使用决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土资源评价与利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