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国土资源评价与利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科研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水平,推动实验室科研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在实验室工作的科研人员及在实验室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等,奖励其在实验室期间完成署名为实验室的科研获奖、论文、专着及专利等。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实验室科研成果奖励经费主要来源于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不足部分从依托单位配套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第四条 对于申报科研项目成功的课题组给予立项奖励。以实验室为第一单位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给予课题组一次性奖励:对于获得纵向项目[1]且有计划经费的,国家级项目奖励20000-50000元/项、省部级项目奖励10000-20000元/项;对于获得横向项目[2]的,奖励到账经费的1-2%。
以实验室为第二承担单位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60%计奖,排位为第三及以后承担单位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30%计奖。
第四章 科技获奖成果奖励
第五条 以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科技成果,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实验室给予课题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10万元;获得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按获奖金额1:1的比例予以一次性奖励;获得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获奖金额1:1的比例予以一次性奖励;制定的国家标准被正式颁布并实施,奖励5万元/项,制定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被正式颁布并实施,奖励2万元/项。
以实验室为第二承担单位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60%计奖,排位为第三及以后承担单位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30%计奖。
第五章 论文奖励
第六条 科研人员在公开出版学术期刊上发表SCI、EI核心期刊的论文,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奖论文需提供原文或复印件,每篇论文只取作者一人,余下作者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分配):
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排名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发表在SCI一区的奖励50000元/篇,论文发表在SCI二区及EI的奖励30000元/篇,论文发表在SCI三区(含三区)以下的奖励20000元/篇;排名为第二作者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计奖;排名为第三及以后作者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30%计奖。
实验室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排名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发表在SCI一区的奖励25000元/篇,论文发表在SCI二区及EI的奖励15000元/篇,论文发表在SCI三区(含三区)以下的奖励10000元/篇;排名为第二作者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计奖;排名为第三及以后作者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30%计奖。
实验室为第三完成单位及以后单位的:排名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发表在SCI一区的奖励15000元/篇,论文发表在SCI二区及EI的奖励9000元/篇,论文发表在SCI三区(含三区)以下的奖励6000元/篇;排名为第二作者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计奖;排名为第三及以后作者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30%计奖。
同一篇论文被不同的系统收录,按最高额发放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六章 专着奖励
第七条 实验室的科研人员公开出版的学术专着(不包括论文集、教材、成果简介等),对在国内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着档次分为三档计算,对在国外出版的学术专着,可根据国外出版社的档次参照国内出版社的档次执行。学术专着奖励以30万字为最低字数指标,每超10万字,奖励增加10%;学术专着字数达不到字数指标的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酌定。
1.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着,奖励20000元/部;
2.国家行业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着,奖励10000元/部。
第七章 专利奖励
第八条 对已获批的发明专利和软件着作权,署名为实验室科研团队或个人,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获发明专利,奖励如下;
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20000元,受理的国家发明专利2000元;
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10000元,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
2.获软件着作权登记,每项奖励5000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条 同一科研项目或成果获得多次奖励,按获奖金额最高的予以配套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获奖成果的界定,以国家权威机构正式公布的成果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各项科研成果奖励均为每年颁发一次,申报和确定奖励的程序如下:
1.科研人员每年12月底前将成果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召开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会议对相关申请予以评审认定;
3.评审结果报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评审认定的科研获奖成果、论文、专着及专利等奖项的科研人员名单,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公示,自公布之日起一周内,有异议者可向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待查明情况后报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裁决,公示一周后无异议,即由实验室主任批准颁奖。
第十三条 以上所有奖项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受奖人员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业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管理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1. 纵向项目指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规划)、基金项目。
[2]. 横向项目指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申请文件的承担单位中没有本单位署名的纵向项目,由承担单位转拨本单位的子课题或者外协经费,一般也按横向项目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