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领域专家的指导作用,依据《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成立国土资源评价与利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和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组成由重点实验室提名,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领域优秀专家、学者组成,其中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得少于一半。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一届,但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若干名。设学术委员会秘书1名,协助主任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主要职责:
1. 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学科方向建设,对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与发展目标提出咨询性意见。
2. 审定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和开放基金资助项目。
3. 参与重点实验室承担的重大项目的论证和评审等。
4. 指导和参与重点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年度会议听取和审议重点实验室主任关于年度工作的报告,对实验室下一年度的规划进行审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学科方向和工作规划的建议,对实验室的重要成果进行审定。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必要时可召开通讯会议。
第九条 采用会议方式进行开放研究课题评审。
第十条 充分发扬民主,学术委员会决议须在半数以上委员出席的会议上,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通过。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讲学、推荐和参加研究课题、短期工作等多种形式积极参加和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工作,重点实验室为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未尽事宜亦经学术委员会修改补充。